所谓的“小产权房”是一些不法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子。目前的“小产权房”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而事实上,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即通常所说的“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村的集体土地所有者,连外村农民都不能购买,怎么能卖给城里人”;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上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住房。 “小产权房”的危害主要有四。一、“小产权房”是一种变相的房地产开发行为,其建设行为和买卖行为都违反有关规定,不受法律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获得保障;二、“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能上市交易,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等权利;三、“小产权房”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无法办理贷款,一次性付款会加大购房人的资金压力,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四、“小产权房”一旦遇到国家征地拆迁,也享受不到相应补偿,到时吃亏是购房者。此外,这类房屋一般由土地所在乡镇开发,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所谓的“小产权房”是一些不法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子。目前的“小产权房”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而事实上,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即通常所说的“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村的集体土地所有者,连外村农民都不能购买,怎么能卖给城里人”;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上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住房。
“小产权房”的危害主要有四。一、“小产权房”是一种变相的房地产开发行为,其建设行为和买卖行为都违反有关规定,不受法律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获得保障;二、“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能上市交易,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等权利;三、“小产权房”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无法办理贷款,一次性付款会加大购房人的资金压力,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四、“小产权房”一旦遇到国家征地拆迁,也享受不到相应补偿,到时吃亏是购房者。此外,这类房屋一般由土地所在乡镇开发,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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