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许昌讯某公司将办公房租与他人,却因租房人搞传销而使自身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该公司遂将租房人告上法庭。昨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对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该公司要求租房人承担处罚结果的诉讼请求。

2006年8月10日,许昌市某公司将自己的部分办公房屋租赁给一酒业商行使用。双方在合同上约定此房只能用于合法经营。

但该酒行却在租房内大搞传销活动。一个多月后,酒行被当地工商部门查处。由于这家公司向酒行提供了开展传销活动的场地,因此被工商部门罚款31187.50元。后该公司将酒行告上法庭,要求由酒行承担31187.50元罚款。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既然接受了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便是承认了自己向被告提供传销场所这一事实,若原告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应该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接受行政处罚后,又要求被告承担处罚结果没有法律依据,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链接:北京一房地产经纪公司副总因私自截留客户房租获刑

<